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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约

本使用规则对骏河精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各种产品目录及本公司运营网站上的各种产品目录(含日文版产品目录中所刊载产品。以下统称“本产品目录”)里刊载的,中国国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以下称“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相关的通讯销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进行了规定。
客户(定义见第1条)从本公司购买本产品时,按照下列使用规则(以下简称“本使用规则”)使用本服务,但由于本产品的性质而必然不能适用的除外,敬请谅解。

第1条(登记)
  1. 在使用本服务前,请务必办理本公司的会员登记手续。请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法进行会员登记的申报手续,根据本公司规定标准,批准入会后,获取客户代码号,成为正式会员(以下简称“客户”)。
    此外,使用本公司运营网站Web Order System(URL http://www.suruga-g.cn/)(以下简称“WOS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从WOS网站购入本产品时,除会员登记手续外,还需要WOS网站的使用申请手续。详情请参阅WOS网站刊载的“WOS使用方法”。
  2. 本公司在进行会员登记的申报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可能否决其申报。
    • (1)未以法人身份登记;
    • (2)已成为会员;
    • (3)住所在中国大陆的本服务地区外,或者其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会员登记手续时申报的住所在中国以外;
    • (4)被查明过去曾被取消过会员登记或WOS网站使用登记;
    • (5)会员登记的申报内容里有虚假事项;
    • (6)有明显的转售目的,或者以转售为目的的商社等;
    • (7)以客户代码号或用户ID的转让、转售等为目的;
    • (8)其它本公司认定不适宜入会的情况。
  3. 订购本产品时,需要第1款规定的会员登记时获取的客户代码号。请注意客户代码号不同于WOS网站使用登记后发行的用户ID。
  4. 本公司会邮寄各种产品目录或用传真以及E-mail将各项促销活动通知客户。客户也可以要求中止通知行为。
第2条(本服务的内容)
  1. 客户可以按照本使用规则的规定,根据本服务,根据本产品目录刊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规格、交货期、使用注意事项)购买本产品。但是,由于本产品的性质、客户的业务内容及其它本公司制订的标准,或者制造商、本公司的原因,本产品的一部分可能从本服务的对象中删除,恕不另行通知。
  2. 客户可以根据本使用规则及“WOS使用方法”的规定,使用本公司运营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但是,出于设备保养、维护及其它本公司的原因可能暂停或中止提供此类服务,恕不另行通知。
  3. 本服务可提供的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但是,如果有本产品目录刊载的不可送货地区也应排除。
  4. 关于本产品目录刊载的数量折扣价格中需要报价的大宗订单,本产品的价格和发货日取决于报价。
第3条(本产品的订购方法)
  1. 客户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申请购买本产品。但是,因特别订购品(见本使用规则第10条,下同)及其它本产品的种类、数量等的不同,有时会限定订购方法。关于本公司的接受订购日、接受订购时间段,如本产品目录及WOS网站刊载所示。
    • (1)网络订购:请在本公司的WOS网站上填入必要事项。关于WOS网站的使用方法等详情,请参阅本产品目录及WOS网站的相应页码。
    • (2)传真订购:请在本公司指定的订购单上填入必要事项,传真至本公司指定的传真号码。
    • (3)电话订购:请打电话到本公司指定的电话,回答必要事项。
  2. 本公司在收到客户按照第1款规定发出的订单的时间内,视之为有效订购。由于通讯故障等原因,未收到客户订单资料及订购的必要事项不完备时,视为无效订购。这种情况下,关于客户不能购买此产品及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买卖合同在本公司收到客户按照第1款规定发出的订单时(电话订购时为接受电话订购的时间)成立。但是,在本公司接受订购后立即联系拒绝客户订购的情况不限于此。这种情况下,对于客户相信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必要时本公司会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变更买卖条件。
  4. 因客户要求而产生的与订购有关的相关费用(包括快递费用和保险费用等),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承担该费用。敬请谅解。
第4条(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相关的义务)
  1. 关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客户应当以以下各项为前提进行订购。客户或第三方违反以下事项使用本产品时,由于本产品的使用对客户或第三方产生的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 (1)本产品用于普通的生产设备零件,或者该产品相应的普通商业、工业用途(以下简称“普通工业用途”)。普通工业用途不包括以运输为目的的机动车、车辆设备、船舶等运输设备,以治疗、诊断为目的的医疗器械,用于普通家庭的电子、家电设备等消耗品的用途,请予以注意。
    • (2)本产品禁止用于宇航仪及原子能设备、武器等其它军事用途。
    • (3)客户出口本产品或将本产品用于普通工业用途并出口其零件时,须遵守中国和外国的相关法令,办理必要的手续。
    • (4)客户下订单时有责任遵守本产品目录刊载的本产品的规格、用途、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图纸及其它与本产品相关的事项以及本产品(包括附件)的附加文件刊载的其它表示,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本产品为前提。
    • (5)除本公司另有书面认可外,本产品不得向第三方转售或组装在产品内,提供给最终消费者或用于其它类似用途。
第5条(本产品的送货)
  1. 本公司以本产品目录中刊载的发货日为基础,为客户发送本产品。但是,因订购本产品的种类、数量(如发货需要一定天数、大宗订单的情况)、订购时间等的不同,本公司可以另行指定发货日。
  2. 除本产品目录有另外刊载的情况外,发货日从第3条第3款规定的客户和本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本公司的休息日除外)。因传真或网络的传送环境等原因,客户订购的发送时间和本公司的接收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发货日的计算按本公司收到客户订购传真的时间进行。
  3. 发货日和本产品送达客户的日期不同。订购本产品时,请参考本产品目录中刊载的各地区运输所需天数进行订购。因订购内容不完备、错误,使本公司无法按照通常的订购进行处理及因天气、交通堵塞、道路施工等运输环境方面的原因,或者本产品的发货时期(法定休息日等)及其它原因,造成不能在各地区运输所需天数内送达的,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谅解。
第6条(本产品的交付)
  1. 本产品的交付是指配送到客户登记的送达目的地或订购时指定的送达目的地,完成交付。客户受领本产品时,请在配送单位的送货单上盖上受领章。
  2. 不能确认客户的公司名、工厂名、研究所名、标牌等情况下,有可能无法送达。
  3. 要在客户指定的场所以外交付本产品时,需要受领人出示许可证、身份证等以便确认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将记录下许可证、身份证等记载的住址、姓名、登记编号等)
第7条(检查)
  1. 客户受领本产品后1周内确认名称、型号、数量,就毁损、变形、不良、瑕疵(与本产品目录记载的规格不相符,或者是特别订购品与客户图纸所指定的式样不相符合)的有无进行检查,有不合格品时请在该期限内通知本产品目录刊载的客户服务中心。请将记录有不合格品及不合格原因、状况等明细的文书直接发送至由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本公司地址。
  2. 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没有收到通知的,可视为本产品检查合格。
第8条(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1. 依据前条的检查本产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合格时,本公司会检查该产品,确认是由于应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产生的不良状况时,尽快交付更换品(如果是服务的话就再次提供),或者根据客户的指示退还相当于不合格品的价款。
第9条(超量交付)
  1. 由于应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送达了比订购数量多的本产品时,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后请速归还至本公司。退货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10条(特别订购品)
  1. 非本目录记载的式样等的本产品、根据客户委托的图纸式样的特定品、规定规格外的特定品及其他特定品(以下简称“特别订购品”),与其他本产品的订购方法及服务处理不同。除此之外,只要不违反特别订购品的性质,特别订购品也适用本使用规则。
第11条(增值税)
  1. 使用本服务时,客户另行承担增值税额。
第12条(支付)
  1. 购买本产品的购买价款、手续费及增值税的结算,以本产品目录记载的方法为准,请在会员登记时指定任何一种方法。但是,有可能变更金融机构等支付方法的情况。同时,新登记的客户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及其它事由,有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可能,敬请谅解。
  2. 以结算日前已经发货的本产品为对象,本公司将根据前款规定的支付方法,请求客户支付有关的全部金额。另外,与支付相关的汇款手续费全部由客户承担。
  3. 客户在支付期限内怠于支付本产品价款的,不管什么理由,均要求另行支付该未支付价款年利率6%的合同违约金,直至货款支付完毕。
  4. 到指定的支付期限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将采取停止受理订购,取消会员登记等措施。敬请谅解。
  5. 希望变更支付方法时,请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但是变更后的支付方法,从次月起接收到的订单开始适用。
第13条(使用限额)
  1. 客户使用本服务购买本产品的价款合计限额(以下简称“使用限额”)由本公司设定。
  2. 客户的订购金额超过使用限额及其它有关使用限额必要的场合,由本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方法来应对。也可能有在约定的送达时间内不能送达的情况发生,敬请谅解。
    1. (1)请求支付预付款或请求支付未结算价款的方法;
    2. (2)拒绝订购的方法;
    3. (3)其它本公司决定的方法。
  3. 客户想知道与使用限额有关的情况时,请联系客户服务中心。
第14条(拒绝受领产品等)
  1. 发生客户不受领本产品的交付及其它因客户原因不能送达目的地的情况时(包括收货人不在的情况),本公司视为该产品的买卖合同自然解除。此类情况下,将要求客户支付与该产品价款相当的赔偿金以弥补本公司损失,敬请谅解。但是,本公司考虑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配送系统等情况后,认定可另行处理的则不受此限。
第15条(不可抗力的免责)
  1.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法律法规的修改废除、行政行为的介入、运输单位的纠纷、劳动争议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产品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情况,本公司将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事由的发生情况等通知客户。但是,因此产生的客户损失及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16条(产品订购的变更及取消)
  1. 希望变更、取消订购内容(以下简称“取消等”)时,请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另外,有因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发货日、配送系统等相关原因而不能接受取消的可能。
    收到取消等联系时,根据本产品的种类、数量等,可能要求支付取消费。
    除基于本条的规定之外,订购不得取消。
第17条(退货、更换产品的处理)
  1. 本产品只在以下各项情况均不符合时接受退货或更换。但是,返还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希望退换货时,请事先用电话与客户服务部联系。关于可否退货、退货方法,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说明。客户自领受货物至退货期间,须依据该产品的性质,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保管希望退换货的本产品。
    • (1)本产品的记载页未刊载、标注“库存品”时,从订购之日起到本产品发货处理需要3天以上的;
    • (2)已开封或使用过(即使仅1次)的本产品;
    • (3)特别订购品或其它由客户指定生产的本产品;
    • (4)有使用期限且超过该期限的本产品;
    • (5)根据客户要求购买的本产品;
    • (6)由于客户错误的使用方法,导致污染或破损的本产品;
    • (7)由于喜好不同(与产品目录上的颜色或和印象中的颜色不同)或其它因客户的状况希望退货的本产品;
    • (8)因客户的责任产生污染或破损的本产品;
    • (9)联系时间为产品发货日起超过2周的本产品;
    • (10)依据客户的情况而大量订购的本产品;
    • (11)根据客户的情况缩短本产品目录刊载的交付期进行了交付的本产品;
    • (12)其它由于本产品的性质,本公司认为不可退货或在本产品目录中规定不可退货的本产品。
  2. 尽管有前款规定,送达的本产品因本公司的原因而产生破损或与订购不一致时,请在前款(9)所规定的期限内联系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客户联系的内容,本公司认定产生破损或与订购不一致原因在本公司时,将接受退货。该退货所需的返还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产生破损或与订购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在本公司,将由本公司判断。另外,如果本公司不能确认该产品的状态,则可能会拒绝该产品的退货等。
  3. 已退货的本产品价款,不计入用于本公司销售金额折扣的销售累计金额内。
第18条(产品保修)
  1. 本公司确认本产品因本公司的责任原因而破损、变形、不良(以下统称“不良”)时,客户应当按照要求向本公司就不良的详细情况作书面通知,本公司将按照另行规定的保修规定,对本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以下简称“本保修”)。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委托该产品的制造商修理。另外,请注意特别订购品不属于本保修的对象。
  2. 如果本公司持有制造商对于本产品的保修书,则可代替本保修书,使用制造商的保修书。
  3. 发生以下各项的情况,即使在保修期内也不属于保修对象。
    • (1)产品用于普通工业用途用以外而产生的不良等;
    • (2)将本产品用于宇航仪及原子能设备、武器等其它军事用途而产生的不良等;
    • (3)客户使用上的疏忽和错误造成的不良等;
    • (4)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洪水)导致的不良等;
    • (5)由于不遵守本产品目录记载的规格、用途、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图纸等本产品相关事项及本产品(包括附件)所附文件刊载的其它指示导致的不良等;
    • (6)客户自行加工、修理、改造、拆卸造成的不良等;
    • (7)因其它设备引起的不良等;
    • (8)在第2条规定的服务区域外使用导致的不良等;
    • (9)由于没有经验或用于原定使用目的以外,或者使用方法不正确导致的不良等;
    • (10)因客户违反本使用规则的规定使用导致的不良等;
    • (11)其它本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本公司不认可的修理、更换的情况;
  4. 不适用本保修的修理和更换为有偿服务,需要另外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金额。
  5. 根据本产品的性质、生产日期、规格的不同可能无法修理或交换。
第19条(登记的取消、解除等)
  1. 客户发生如下各项的事由时,本公司可以对该客户的会员登记作出取消、中断或停止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及可以对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在不告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
    • (1)判断为第1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事由发生时;
    • (2)客户延迟或者怠于履行因利用本服务产生的债务,即使本公司已经通知要求改正,但7日内仍未改正时;
    • (3)除了前项,客户只要违反本规则各条款的任何一项,即使本公司已经通知要求改正,但14日内仍未改正时;
    • (4)客户受到监督部门的取缔、勒令停止营业等处分时;
    • (5)客户停止支付或处于无法支付的状态,或者受到银行的警告及票据被拒绝兑换时;
    • (6)客户的信用明显降低时,或者出现营业上影响信用的重要变故时;
    • (7)客户收到第三方提起的查封、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其它强制措施、拍卖的申请,或者税费的滞纳处分时;
    • (8)客户发生破产、公司再生程序的开始、特别清算开始、民事再生程序开始的申请及其他类似事件时;
    • (9)客户决议解散,或者与其它公司合并时;
    • (10)客户因灾害、劳动争议等,使本使用规则及个别合同的履行产生困难时;
    • (11)客户有欺诈本公司及其它使本服务的使用难以为继的违约行为时;
    • (12)客户的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发生被认为有可能导致该情况发生的客观事实时;
    • (13)用尽任何通讯手段联系不到客户时;
    • (14)客户基于第21条自行退会时;
    • (15)客户连续1年以上没有订购时;
    • (16)客户违反第29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时;
    • (16)客户违反第29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时;
  2. 客户发生上述任何一项时,将失去本服务产生的所有清偿债务期限上的利益,应立刻支付全部债务。同时,客户因违反本使用规则的规定使本公司遭受损失时,客户承担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20条(申报事项的变更及通知)
  1. 客户进行会员登记及使用WOS网站申请入会时申报的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负责人姓名、E-mail地址等有变更时,应当立刻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规定的手续。
  2. 除前款规定,客户进行经营权转让、经营权受让或者合并时,以及前条第1款各项的事由发生时,应立刻通知本公司。这种场合,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就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会员登记的继续进行协商。
  3. 由于没有或者延迟前两款的通知,本公司的本产品和本目录等的送达或者事务联系等未到达或者延迟的,本公司将以通常到达的时间作为到达客户的时间。同时,到变更后的地址的配送费用,本产品的再配送费用等本公司产生的增加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21条(自行退会)
  1. 客户希望退会时,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办理退会的申报。本公司接受该申报,进行该会员的注销登记。该注销登记完成时,客户即失去其会员资格。
第22条(合意管辖法院)
  1. 本产品以及本服务相关的一切纠纷,以本公司的法定住所地的管辖法院为唯一的合意管辖法院。
第23条(价格、规格等的修改等)
  1. 本公司可以进行本产品的变更以及修改和停止办理(以下统称“修改”),向客户进行修改通知的时间、传媒及其它相关通知的方法,全部由本公司斟酌决定。进行了有关修改后,客户订购本产品时,视为客户已承认该修改。但是,就未影响本目录记载的规格的细微变更,将不向客户作变更通知,敬请谅解。
第24条(规则改订的认可)
  1. 本公司可以进行本使用规则的修改、变更及修正(以下称“修改”),修改后将很快登载在本公司网站的产品目录处(URL http://www.suruga-g.cn/)。进行了有关修改后,客户订购本产品时,视为客户已承认该修改。
第25条(产品目录有效期限)
  1. 本产品目录(仅限于本条,未刊载有效期限的本公司运营网站提供的产品目录除外)仅在本产品目录刊载的有效期限内(以下简称“本产品目录有效期限”)有效,除在本公司另行认可办理的情况以外,本产品目录有效期限过后,不能根据本产品目录进行订购,敬请谅解。同时,本产品目录有效期限内,发行新的产品目录时,情况同上。产品目录有效期限延长及发行新产品目录时,将通告在本公司运营网站的产品目录处(URL http://www.suruga-g.cn/),请确认。
  2. 但是,本产品目录有效期限过后,对本使用规定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因产品目录有效期限过后客户订购造成的费用或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6条(优先适用)
  1. 本使用规则对使用本服务的所有客户具有同等效力。客户请在充分理解本产品目录及本使用规则的基础上使用本服务,客户和本公司之间另行签订的合同(包括在客户使用的订购单等上记载合同条件)与本使用规则的规定存在矛盾时,优先适用本使用规则,敬请谅解。
第27条(网络服务相关的免责事项)
  1. 客户负责利用本公司运营网站浏览信息和接受提供的服务(以下称“本网络服务”)时,除本使用规则外,客户还应遵守各服务相关的个别注意事项、规则、法规。
  2. 本公司在本网络服务上,努力提高信息和服务品质,但关于本网络服务上提供信息的本产品、信息、服务等,不能保证其安全性、确切性、有用性、符合目的性、合法性、道德性、没有感染电脑病毒。
  3. 本公司已充分考虑到信息泄露等安全事项,但是请认识到即使如此也有发生信息泄露等的危险性,未必安全。
  4. 对使用本网络服务相关产生的损失等(包括通过WOS的订购信息未到达本公司而带来的损失),除本公司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用非正常方法使用本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障碍,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8条(本服务的中断、停止)
  1. 发生以下事由时,可能事先不作联系、通知、预告,而中断或停止客户使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本服务。
    • (1)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停电等或电力部门的电路故障等引起的接受订购及订购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和性能不佳时;
    • (2)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法令的制定和修改或废除、劳动争议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使本产品交付变得困难时;
    • (3)接受订购及订购系统或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时;
    • (4)其它与本服务的运营相关,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
第29条(禁止事项)
  1. 客户使用本服务时禁止下述各项行为:
    • (1)会员登记时有虚假登记的行为;
    • (2)妨碍本服务的运营及其它可能会妨碍本服务的行为;
    • (3)使用他人名义或虚假客户编号,用户ID及密码进行订购的行为;
    • (4)给其它客户、第三方或者本公司带来麻烦、负面影响或损失的行为,或者有这种可能的行为;
    • (5)侵害其它客户、第三方或本公司的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隐私等权利的行为,或者有这种可能的行为;
    • (6)不正当地访问本网络服务,或者修改信息的行为;
    • (7)对本网络服务,发送或输入带有害电脑病毒和程序的行为;
    • (8)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及其它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有这种可能的行为;
    • (9)将使用本服务的合同地位向第三方转让的行为;
    • (10)其它本公司认为不适宜的行为。
第30条(知识产权)
  1. 客户通过本服务得到的任何信息,在未得到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持有人的许可前,不得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方法外利用及使用。
  2. 本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问题时,客户应自行承担责任解决该问题,而不应给本公司带来麻烦或损失
第31条(ID及密码的管理)
  1. 客户负有对客户代码号、用户ID及密码的管理责任。
  2. 客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借或披露客户代码号、用户ID及密码。
第32条(客户信息的使用)
  1. 根据本服务,本公司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是以下的各项所提及的内容。
    • (1)用于本公司等米思米集团各公司的事业概要、事业活动及展会相关指南的场合;
    • (2)用于有关上述米思米集团各公司发行的产品、服务信息的通知,调查等场合。
  2. 与使用本服务相关的本公司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除符合以下各项内容,不得透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 (1)将信息提供给配送单位或直接发送本产品至客户的制造商等实施本服务时必需的情况;
    • (2)客户同意公开姓名、住所、电话、E-mail地址等;
    • (3)根据法律、法规、条例被要求公开时。
  3. 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除了本条以外也适用于本公司主页刊载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的内容
    (http://www.misumi.co.jp/personal/index.html)。
第33条(本公司的免责事项)
  1. 本公司只对本产品目录刊载的本产品的规格承担责任,不对本产品的目的适用性、有用性、与其它产品的适合性、兼容性、销售期及其它内容作任何保证。同时,关于本产品、本服务产生的直接的、间接的、最终的、附带的或特别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损害、不良影响,除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及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制造方的责任义务以外,本公司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另外,客户违反使用注意事项时,丧失对本公司要求任何补偿、赔偿的权利。因本服务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其赔偿额以客户购入造成该损失的本产品价款为上限。
第34条(信息提供、产品配送服务等)
  1. 本使用规则对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销售外的服务(包括信息提供、产品配送服务等相关服务),只要不违反其性质时也适用。另外,关于相关服务的具体情况,本公司可以另行规定,亦请客户遵照相关规定利用。
第35条(咨询接待)
  1. 客户对本产品的订购、到达及其它与交易相关的各种询问,在本产品目录刊载的本公司接待时间内,由客户服务中心接待。本产品的纠纷及其它技术上的咨询,请至本产品目录刊载的技术咨询窗口联系。详细信息请参阅本产品目录。
第36条(营业日)
  1. 本公司进行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接受订单、送达)的时间,根据本公司的斟酌决定,有不作预告就变更的情况,也请客户予以谅解。
第37条(协商解决)
  1. 关于本使用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参考本使用规则的主旨,与客户协商后决定处理。
第38条(本规则的引用)
  1. 客户利用本产品目录进行订购时,视为同意本规则。本规则作为该交易合同的一部分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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